(二)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外观以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或者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不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张贴价格明细表或者悬挂标价牌,明示各种车型对应的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交通污染排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以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遵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分时租赁等租赁汽车发展的原则,为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出行提供多样化选择。
三、遵循政府规范、经营者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分时租赁经营者自主投放符合规范要求的自有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和政策,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引导和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纯电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排放。
四、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封锁或者垄断分时租赁市场。
五、分时租赁网点应优先布局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