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
2、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与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
3、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
4、其他有关营运租赁类车辆的管理规定。
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租赁市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时租赁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分时租赁新增指标根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
八、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规范分时租赁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分时租赁服务的监督管理。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分时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时租赁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负责对分时租赁经营者和车辆的备案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查监督工作,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分时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分时租赁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2、市公安交通部门要做好分时租赁车辆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加强租赁汽车机动车检审,保障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
3、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分时租赁经营者登记审查。
4、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时租赁行业的金融安全、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九、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市公安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实现备案的一站式办理。
十、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3、依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依法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
5、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