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市场正在经受着各地政策“围猎”,而对一些金融手段的使用不当也已经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
在深圳此次出台的网约车细则中,在对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第十二条就指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并“严禁通过车辆以租代售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事实上,作为一种典型的融资租赁形式,以租代售购车并不是新事物,而其与网约车运营者的嫁接则有可能产生新的化学发应。记者采访发现,不论是通过“自营车”形式用以租代售深度绑定驾驶员,还是通过与融租租赁公司松散的合作关系变相降低租车人门槛,其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已经开始浮现,而由此产生的衍生需求正在与共享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
租车营运劳务关系不明
深圳网约车细则中提到的以租代售形式,即司机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从经销商或租赁公司手中获得车辆的使用权,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之后,可以选择按照车辆的残值购买或者把车归还给汽车租赁公司。
事实上,一些网约车平台均对这类不愿或无力买车但想从事网约车司机群体提供有类似的融租租赁方案。
今年4月,滴滴推出“伙伴创业计划”,面向北京、广州、深圳、武汉和成都招募10万车主。符合条件的车主缴纳最高2万元保障金,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即可从滴滴合作的汽车厂商领取一辆新车,成为滴滴车主。三年合约期满后,车辆可归车主所有,也选择将车退还拿回保障金。而易到用车的“易人易到”也是提供类似服务。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这种“汽车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模式可以实现对司机进行深度绑定,并规避“私家车不得营运”的合规问题。
虽然看似车主每月不用为车辆提供租金,但这笔租金以流水分账模式进行支付。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上述计划中,滴滴对加盟司机提出考核标准是大约月接单流水达到6000元以上,如果不能达标会有相应退出机制,保证金也按比例退还。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景珊珊认为,这种模式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在她看来,而这种新的业务模式,所触及的绝不仅仅是商业领域的问题。
事实上,滴滴等网约车公司以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四方协议的形式,为乘客提供专车服务,平台在其中似乎扮演信息撮合的角色。但景珊珊认为,网约车司机每个月的接单量与流水都必须符合平台规定,司机其实就已经是作为网约车平台的员工在进行工作了,这种劳务公司模式符合传统的劳务派遣。“而且对于平台,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就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需要给予加班报酬。”